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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yè)股權轉讓有哪些約定
日期: 2018-09-19 瀏覽次數:1820
破產企業(yè)股權轉讓有哪些約定
股權轉讓是非常常見的事情,但是公司如果處于破產的階段,股權轉讓的相關法律有沒有限制呢?今天,小編從破產企業(yè)股權轉讓有哪些約定這一企業(yè)在破產期間從事的活動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首先,破產重整期間,債務人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由重整人全面負責,出資人對債務人的事務已喪失決定權,因此,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這一條在《企業(yè)破產法》第七十六條有規(guī)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边@一規(guī)定,有利于維護債務人股票價格的穩(wěn)定,同時也有利于債務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因為對債務人具有利害關系而繼續(xù)竭盡全力為債務人服務。之所以這樣約定,是因為在公司破產重整期間,如果允許出資人轉讓股權,將會導致債務人股票價格大幅下跌,是本來處于困境的債務人財務更加困難,從而直接影響重整程序的進行。此外,如果允許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股權,那么他們會通過各種手段來逃避本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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